控訴家暴卻沒驗傷
呂律師耐住性子跟她說:「小姐,如果沒有證據,到了法庭上,妳所陳述的暴力,只是片面之詞,無法為妳做出有利的支持。」明珠無辜地問:「所以法官會認為這只是我想像出來的暴力?」呂律師無奈地說:「我知道妳被打的當時一定很痛;但如果妳想打離婚官司,就一定要蒐證,法律要靠證據才能判定。」
明珠像是想起什麼似地:「他昨晚愛愛時捏搥我的胸部,後來都痛到紅腫了,這樣有犯法嗎?」情急之下,順手要把領口往下拉。呂律師立刻制止她:「妳要驗傷,不是在這裡,而是要去醫院。」接著,她又哭了。
「打是情,罵是愛!」這種古老的論調,早就不適合於現代社會。但呂律師在許多個案中,看到當事人的迷惘,伴侶出手的動機和暴力的結果,未必有相對關係,愛與恨的糾葛,如果當事人都無法分辨,法律能給的判決,又可以客觀到哪裡去?
這對怨偶都要鬧離婚了,還會愛愛,這樣的夫妻關係,果然是清官難斷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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